DB44/2367-2022《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於2022年6月1日經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為強製性地方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強製執行效力。
本標準規定了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汙染的控製要求、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標準適用於現有工業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注:在國家和我省現有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體係中,凡是無行業性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控製的汙染源,應當執行本文件。國家或我省發布的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無組織排放控製未做規定的,應執行本文件中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