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2-2010)修改單
一、將“2 規範性引用文件”中“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修改為“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並增加以下內容: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排放口(源)
HJ 91.1 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48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1 號)
《關於印發排放口標誌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
2003〕95 號)
二、在“表 2 新建企業水汙染物排放限值”“表 3 水汙染物特
別排放限值”中,增加總鉈排放限值要求(單位為 mg/L):
序號
汙染物項目
生產工藝
排放限值
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
12
總鉈
硫鐵礦製酸
0.006
車間或生產裝置排放口 a
注:
a不論廢水是否外排,車間或生產裝置排放口指二氧化硫工藝氣淨化工段廢酸處理設施
排放口。
三、在“5.1 汙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內容:
5.1.6 除表 9、表 10 所列的方法標準外,本標準實施後發布的— 12 —
其他汙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於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
方法標準。
四、在“5.2 水汙染物監測要求”中刪除 5.2.1 的要求,原 5.2.2
修改為 5.2.1,並增加以下內容:
5.2.2 企業應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對於總鉈,自行監測頻次
至少為半年一次。
5.2.3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要求安裝重點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
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障監測設備正
常運行。
五、“表 9 水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中的標準編號不再保留
年號,並增加以下內容:
序號
汙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
12
總鉈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廢水
中氯離子濃度大於 1.2 g/L,此方法不適用)
HJ 748
六、增加“6 汙水排放口規範化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6.1 汙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
6.2 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於印發排放口標誌牌技術規格的
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汙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警告性
汙水排放口標誌牌,並長久保留。
七、原“6 實施與監督”修改為“7 實施與監督”,原 6.1 和 6.2
修改為 7.1 和 7.2,並增加以下內容:
7.3 重點排汙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於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
布汙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7.4 與汙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誌牌、環境
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
立專門的管理製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
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