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一直是環保圈的一個熱門話題,每次哪個汙水廠因為這個事情被處罰,同行們的心都是揪著的。大家都覺得很冤枉,明明是因為上遊企業進水超標了,為什麽受處罰的卻總是汙水處理廠呢?筆者認為,從這些年發生的類似事件來看,“喊冤”這個行為,從來就沒有改變過汙水廠要遭受處罰的必然結果,但是喊冤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至少能讓有關部門看到我們的難處,為我們爭取更加合理的執法標準。
2020年,生態環境部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城鎮(園區)汙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正式統一了全國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案件的執法標準,這是這麽多年來,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事件爭議不斷之下,往前邁出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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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清華大學教授王凱軍的觀點,《通知》的進步之處在於,一方麵強調了納管企業的責任,另一方麵還為汙水處理企業留出了解決方案——“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汙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證據,並第一時間向生態環境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對於經有關部門認定確實因為進水導致出水超標的,後果不嚴重的情形,可以從輕處罰。但是話說回來,因為汙水運營單位是水汙染防治的最後一道關卡,在任何時候,都得嚴防死守,尤其是在“雙碳”的時代背景下,懲罰機製不能不嚴厲,所以對於“免責”是可以不用再抱幻想了。從運營的角度來說,進水超標對於生化係統的衝擊,不是說一天兩天就能過去的。生化係統主要靠裏麵的微生物來吃掉水中的汙染物,所以生化係統有效工作的前提就是要保證微生物的生存環境,而上遊企業排放的廢水中,不管是pH出現大幅波動,還是重金屬離子超標等等,都會對微生物的生存環境造成破壞,好一點的情況是微生物活性被抑製,不想幹活了,但是給點時間還能救回來。嚴重的情況則會導致微生物大量死亡,生化係統直接就完蛋了。另外,為了保證出水水質能夠長期達標,汙水廠的設備是需要定期維修的。但是當水力負荷率超過80%時,除了個別特大型汙水處理廠,一般都無法在出水達標的前提下對設備進行計劃性維修。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洪臣的調研,全國467座城鎮汙水處理廠,處理規模占全國總規模的25%,有超過1/5的汙水處理廠水力負荷率大於120%,約2/3的水力負荷率大於80%。也就是說,正常情況下,有2/3的汙水廠都不能在出水達標的情況下完成計劃性檢修,更何況還要應對進水超標的衝擊。所以,進水超標不但會徒增汙水廠的人力物力,還會使設備加速損害。而設備長期帶病運行,始終是威脅汙水廠穩定運營的一顆定時炸彈。從處罰的角度來說,汙水廠遭受的損失更大。因為這不是交完罰款就完事的,還會影響企業的信用,導致企業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就拿前段時間來說,2015年金圓環保的孫公司青海宏揚因為環保問題被罰了5萬元,5萬元對於企業來說本來不是什麽大事,但沒想到的是,因為這件事青海宏揚失去了36個月的稅收優惠,2020年突然收到通知需要補繳3655萬元的巨額稅款,這就是晴天霹靂了。
事實上,這幾年類似案例屢見不鮮,比如海峽環保子公司福建侯官海峽環保在2014年因為汙水排放值超標,被罰5.71萬元,而在2017年收到通知需要補繳稅款143.18萬元。環保處罰影響3年的稅收減免,這對很多企業來說都是很難接受的,但並不是每個企業都知道這其中的關係,像上麵提到的青海宏揚,他們本來以為交完罰款就完事了,沒想到5年以後才是大頭,這告訴我們,一定要警惕環保處罰帶來的“次生災害”——影響稅收減免。雖然在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這個事情上,損失最大的是汙水廠,但是進水超標這個事,卻不是汙水廠能控製的,因為這還涉及到納管企業和政府單位。納管企業是排汙主體,要想不超標排放,得靠自覺,當然更主要的是政府的監督以及法律約束。從納管企業的角度來說,他們的主要課題是通過生產產品,再把產品銷售出去來賺錢。而在這一過程中,就會產生汙染物。根據國家的法律政策,他們不能向環境中直接排放汙染物,而是要自己投入建設一部分治汙設施,以及付費請第三方環保企業來處理。這部分成本投入並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每年白花花的銀子投出去,哪個商人不心疼?環保人(治汙的人)經常講情懷,我覺得要是工業企業(排汙單位)能把環保這個事情做好了,那才真的叫情懷。既然治汙這個事情對於工業企業來說,得不到任何好處,那在利益的驅動之下,就自然而然會產生大量的違法亂紀行為了。但是有人會說了,這些工廠偷排超排,政府查到不是會罰款嗎?是的!但是他們依然會一邊被罰款,一邊去偷排。去年中央生態環保督察通報的案例中,就有一半以上是“老麵孔”,為啥這些企業如此屢教不改呢?原因隻有一個,那就是罰款對於他們來說不痛不癢,既不涉及征信,又比搞一套汙水處理係統便宜許多,甚至有些地方政府礙於某些企業是納稅大戶,擔心影響地方經濟指標,從而對這些汙染企業采取“睜隻眼閉隻眼”的態度,這更是助長了這些違法企業的信心。當然,這種情況,在現在環保執法越來越高壓的態勢下已經有所轉變。進水超標不是汙水廠能控製的事,但是應對不當的話,汙水廠所受的損失又是最大的,那怎麽做才能把損失減到最小呢?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通知》,在承接汙水處理項目前,運營單位首先應當充分調查服務範圍內的汙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範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汙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
同時應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園區管理機構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汙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汙水且無法與來水單位協商解決的,要書麵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簡單翻譯一下,就是做好全麵的調研工作,能接的項目接,不能接的要說明,千萬別事前啥都可以,事後啥都是問題。王洪臣教授說過,一個水務運營企業對上遊來水的感知、把握以及分析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能力,但恰恰很多企業都缺乏這種能力和意識。上遊企業的生產工藝看似和我們無關,但是不同的生產工藝可能用到的原材料就有變化,來水中的汙染物種類,濃度都有可能發生變化,曾經就有位老師分享過自己所在單位的汙水廠出水超標,排查了幾個月才發現,是因為上遊企業換了生產工藝,進水中含有鋅,抑製了微生物的活性,導致出水超標。所以,做汙水運營不光要了解自己,還要了解上遊企業。《通知》鼓勵通過納管企業與運營單位通過簽訂委托處理合同等方式,約定水質水量、監測監控、信息共享、應急響應、違約賠償、解釋和爭議解決等內容。翻譯過來就是,你想知道上遊企業的什麽情況,雙方可以約定好寫在合同裏。簽合同的好處,一個是如果遇到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事,你可以根據合同對納管企業進行追責,另一個是你們可以協商納管濃度,如果對方濃度超標,也可支付一定費用,將汙染物由運營單位負責處理。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首次提出納管企業必須將檢測數據與汙水處理廠共享,這有助於運營單位及時應對水量水質的衝擊。王洪臣教授說過,“汙水處理廠擁有自證清白的能力,就是對自己最大的保護”。事實上能夠“自證清白”並不容易,不止是要給出水樣,泥樣,監測記錄等證據,還要有運營報告。但很多運營單位在出事以後甚至拿不出一份像樣的運營報告,不是工況和工藝參數對不上,就是工藝參數和水質對不上,這種錯漏百出的報告,自證清白的力度可想而知。所謂“自證清白”的能力,其實就是汙水廠運營管理的能力,這個是硬功夫,需要汙水廠不斷提升日常管理水平,把一切工作都規範化。